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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定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由本院医生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多余的可以在市场上零售 可以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用于临床试验 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采用现金付款方式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房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盒)交回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偿交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 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该制剂所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该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临床药师应当兼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医疗机构购买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购买的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确定本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和处方集 执行本医疗机构的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 统一采购供应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 组织专家评估本医疗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 指导本医疗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的药品可不必验收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确定本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和处方集 执行本医疗机构的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 统一采购供应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 指导本医疗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购买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购买的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 医疗机构因I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法批准进口 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临床药师应当兼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发布广告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 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负责 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
需经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可在市场销售 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可进口少量药品 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口申请 进口的药品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进口的药品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购进的药品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