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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办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均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调剂制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制剂生产单位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批准调剂后1年内可以随意调剂制剂品种、数量
具有药学技术人员、生产设施、检验仪器、管理制度和卫生条件即可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医院配制制剂必须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配制的制剂经过批准后可以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品种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 本医疗机构购买不太方便的 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的 本医疗机构没有,相邻医疗机构配制的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
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必须经过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获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可以在一定范围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核对、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监督管理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临床监测、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2007、2006年考试真题)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相关医疗机构及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核对、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监督管理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临床检测、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发生灾情、疫情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经国务院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无需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 件。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 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发布广告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 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负责 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
开具、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检测、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办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均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调剂制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制剂生产单位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批准调剂后1年内可以随意调剂制剂品种、数量
开具、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检测、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 配制的制剂,必须经过检验,合格的才能凭医生处方使用 制剂品种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也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必须是市场供应不足的品种,可以在医疗机构之间任意调剂 必须是市场供应不足的品种,但不得在医疗机构之间任意调剂 必须是市场没有供应的品种,可以在医疗机构之间任意调剂 必须是市场没有供应的品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必须是市场没有供应的品种,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自行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品种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需要而供应不足的品种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核对、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监督管理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临床监测、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开具,调剂,制剂,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监督管理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开具,调剂,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时市场需要而供应不足的品种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