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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乡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防灾减灾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区域内建设用地用途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镇规划和乡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防灾减灾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区域内建设用地用途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可以不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乡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对其详细规划的内容进行修改,保留总体规划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省域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强制性详细规划 总体性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公益设施用地 基本农田 绿化用地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