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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 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风景资源的考察与分析 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游览设施规划 保护培育规划 近期建设发展规划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详细规划要对整个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进行全面覆盖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重要景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除一些基本统一的规划内容要求外,有些涉及防震、防洪、人防等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增加相应的专项规划内容 详细规划的布局规划对涉及风景名胜区基础工程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一般都要通过各类用地的划分和布置而进行具体安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地方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高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自然保护条例》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均有权查阅,个人无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下来后不得作任何修改 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下来后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城市规划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游览设施规划 保护培育规划 近期建设发展规划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