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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 日 4 月 1 日 5 月 1 日 6 月 1 日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5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计算 加收的利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申报之日止 企业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回收利息 按照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10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10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7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10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自税款所属年度终止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3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利息率应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对应当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5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计算 加收的利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