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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证的行权,均由权证发行人自身通过提交担保物来保证成功行权 在权证二级市场交易交收和行权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遵循银货对付原则 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实行待交收制度
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结算公司
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上传开户申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收到后进行审核 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 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头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所有B股交易记录将在当日收市后传送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B股结算系统,并转化为一类交收指令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执行一类指令对盘,即核对成交资料中股东代码的有效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3日执行二类指令配对,即根据指令发送双方的内容完成指令配对,并于T+2日12:00之前将配对不符的二类指令通知结算会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15:00之后执行试交收处理,列出结算会员于T+ 3日应交收的资金净额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上海证监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
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结算方式又有现金结算方式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结算方式又有现金结算方式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证券结算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证券结算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
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头寸账户
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 对于权证的行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充当“共同对手方” 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充当“共同对手方” 对于权证的行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
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完成权证交易资金交收,出现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扣划待处分权证 最终交收处理完成后,结算参与人出现权证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要求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结算参与人因行权交收失败,导致标的证券出现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1%收取卖空违约金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处置所得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贯彻了"银货对付",深圳分公司不使用该原则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 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贯彻了货银对付,深圳分公司不使用该原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 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头寸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贯彻了“银货对付”,深圳分公司不使用该原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 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只能选择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只能选择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三大类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五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