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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可以是多个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一致
只有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只有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权益的数量 合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 只有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 只有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权益的数量
自营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Ⅰ.Ⅱ.Ⅳ Ⅱ.Ⅲ.Ⅳ Ⅰ.Ⅱ.Ⅲ.Ⅳ Ⅰ.Ⅲ.Ⅳ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无须因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 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披 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有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人与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分开计算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可以有2个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一级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普通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