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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省级税务局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延期纳税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需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不需要提前预缴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延期纳税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延期纳税 纳税人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纳税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省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次日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延期纳税 纳税人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最多只能申请延期纳税三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省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需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不需要提前预缴税款
延期纳税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延期纳税 纳税人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纳税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省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及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次日起生效 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