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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或多选组成) 某省甲市乙区税务局对某企业的逃税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查封了该企业的厂房、设备。该企业不服,以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查封措施违法为由,向位于该市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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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  可以作出10000元以下罚款  可以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  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县地税局  县地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县政府  市地税务局  县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  
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应要求其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延期审理  中止该诉讼  终结该诉讼  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应当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可以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且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A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可以在提供了担保并且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乙区人民法院  丙区人民法院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A市地方税务机关  B区人民政府  B区国税局  A市人民政府  某省地方税务局  
B区人民法院  C区人民法院  D区人民法院  A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应当以甲市人民政府为被告  甲市人民政府或者乙区人民政府择一为被告  应当以甲市人民政府乙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由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由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延期审理  中止该诉讼  终结该诉讼  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警察丙  派出所  D区公安分局  A市公安局  
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由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由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乙区人民法院  丙区人民法院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甲市A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乙市B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甲市A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只有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无权判决对该企业发票违法行为予以罚款  有权判决变更罚款5万元为15万元  对变更处罚决定的争议不适用调解方式,对赔偿争议可以适用调解方式  对变更处罚决定的争议可以适用调解方式,对赔偿争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立案之日起3个月  立案之日起6个月  开庭审理之日起3个月  开庭审理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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