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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早期公开,延迟审查”专利审查制度的国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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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完全审查;  延迟审查。  
形式审查制度  登记制度  实质审查制度  延期审查制度  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  
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必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  原专利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不是复审程序的必经程序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形式审查制度  实质性审查制度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单独审查制度  
可以按照《巴黎公约》向中国专利审查机构提交专利申请  可以按照国家间互惠原则向中国专利审查机构提交专利申请  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程序提交专利申请  外国申请人一旦在所在国获得专利授权,即享有国际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  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该专利审查的审查员  
形式审查制  早期公开,请求实审制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选择制  
形式审查制  早期公开,请求实审制  
无法认定其公开日  2005年11月1日  2005年11月30日  2005年12月31日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注册登记制度.  初步审查制度.  检索,请求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制  初步审查制  不予审查制  早期公布+实质审查制  
“不公开、延迟审查”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  “晚公开、早审查”  “早期公开、不审查”  
形式审查制  早期公开,请求实审制  
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超出法定期限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审查程序终止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被终止的审查程序  对于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而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后,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当予以恢复  自请求中止专利审查程序之日起一年内,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未能结案,请求人又未请求延长中止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无效宣告程序不能因财产保全而中止  
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授权公告  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权公告  初步审查、早期公开、授权公告  初步审查、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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