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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采取言词证据予以认定 完全采取书面合同予以认定 完全采取审计报告及互联网电子数据予以认定 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无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为使用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的问题 关于非法集资“利诱性”的认定问题 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客观方面是非法集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存款管理制度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一种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主观上具有非法永久占有集资款的特定目的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公检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非法集资案件,公检法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刑法中有“非法集资罪”的罪名 集资者不具备筹资主体资格
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劳务的运作过程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犯罪主体只包括单位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包括直接传播信息,不包括放任信息扩散。 对非法集资犯罪对象人数或吸收资金数额的认定上,宜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