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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甲经银行多次催促仍不归还透支款50万元 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丙非法向他人提供其好友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丁向王某购买伪造的信用卡
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 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 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通讯终端使用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甲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运输 乙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运输 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 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 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甲使用假身份证件从某银行骗领到数张信用卡,而后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乙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办卡的职员张三认识乙,明知其身份证件虚假仍给其发放了信用卡,乙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丙偶然捡到一张身份证,便用该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20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10余张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将另外10余张自己直接使用并骗取了大量财物,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透支数额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
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 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 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恶意透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行为 伪造信用卡的,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增补规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之一 增加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修改《刑法》第369条,增加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增加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本身;而后者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犯罪客体基本相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管理制度 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而后者是特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