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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下列行为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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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依据民俗乡规定罪处刑  法官自由决定如何定罪量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对于刑法上没有规定的危害行为适用类推原则  
甲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乙公司为募集资金,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欺骗众多股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丙上市公司在年终财务会计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严重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  丁上市公司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甲在一银行的业务受理窗口上捡到一个包(包里有1万元),问“谁丢了包”见无人答应,便将包拿走。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农民乙见邻居将一样东西埋在院子的地里,趁夜晚无人挖出来一看是一古董,便带回家中,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丙深夜到他人家中行窃,以为家里无人。其实里屋有一个残疾老人,只是老人不敢出声,眼睁睁看着丙偷走彩电。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丁杀死仇人后,将其身上的现金和手机拿走。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银行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掌握的本行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  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  丙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在商场疯狂刷卡消费,消费金额达10万元之巨  丁伪造大量信用卡  
虚构事实,隐瞒犯罪人的身份的  毁灭或者隐匿罪证的  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出生证明的  出租汽车司机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假设法院于2009年3月2日进行一审,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假设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进行审判,法院对张某的行为做出一审判决之后,张某认为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有误,于是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颁行,此时二审法院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  假设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进行审判,法院对张某的行为做出一审判决之后,在上诉期内张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但是后来检察机关发现该案判决存在重大错误,于是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颁行,此时再审法院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  假设法院于2009年3月2日进行一审,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甲认为:票据权利是指付款请求权  乙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无效  丙认为:票据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丁认为:因赠与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以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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