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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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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500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00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一百人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500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三百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00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28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其中按员工持股计划人数90人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采取公开劝诱方式发行证券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00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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