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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必须由出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必须由出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i人的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和承租人共担 出租人或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最长租赁期限,法律没有限制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的期限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未约定的归属于出租人
出租人根据出卖人对承租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 租赁物由出租人购买后交承租人使用 租赁物由出租人购买后由自己使用 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未使用书面形式的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的 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的 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而未用书面形式的
双方必须签订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 租赁 6 个月以上,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为3个月以下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继续有效 自然失效 视双方的书面约定为准 效力待定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款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租赁合同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法仍不能确定的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必须由出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租赁合同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法仍不能确定的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