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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律师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准备阶段的审查工作依法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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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发行的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核查意见   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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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既不可高于票面金额,也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部分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高于票面金额  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次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公司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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