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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办公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商品房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纳税人承受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渔业生产
购买房屋用作教学楼的高等院校 购买房屋用作办公楼的城镇职工 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房的城镇职工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个人 购买住房的残疾人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没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而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单位以设备对被投资公司增资的,不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减半征收契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原值缴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自然灾害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购买住房的残疾人组织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开发房地产的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房屋互换 承受与房屋相关的停车位所有权 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 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以实物交换房屋 等价交换的房屋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将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交换价值相等 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林业生产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免征契税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免征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的,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面减免契税 以房产抵债,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实物交换房屋,按交换的价格差额缴纳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当期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征契税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将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交换价值相等 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林业生产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相应减免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征契税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减免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直接赠与某直系亲属 将房屋产权、上地使用权直接赠与某福利企业 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直接赠与某直接赡养义务人 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直接赠与某老年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