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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上市公司提出上市申请前,存在数量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制订有针对性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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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关联人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关联人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关联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关联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关联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发起人或股东示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应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由拟发行上市公司拥有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由关联方使用  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  应遵循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管理交易的原则  
拟发行上市公司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关系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等方式,将相互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拟发行上市公司有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书面承诺  
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等方式,将相互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与拟发行上市公司有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书面承诺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为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具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上市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上市公司最近4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上市公司应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人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关联人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关联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关联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主要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为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以上都是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所用  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商标不可进入公司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资薪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选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靠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供应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争取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拟发行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制定运用募集资金收购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资产的方案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方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由关联方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为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具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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