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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特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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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60日,并不得超过9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全部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但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容,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  同意接收收购要约的股东,在收购期限内不能反悔  
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  上市公司收购必须采用现金支付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撤销其收购要约的,应当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Ⅱ、Ⅲ、Ⅳ  Ⅰ、Ⅲ、Ⅳ  Ⅰ、Ⅳ、Ⅴ  Ⅰ、Ⅱ、Ⅲ、Ⅴ  Ⅰ、Ⅱ、Ⅲ、Ⅳ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但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并不得超过1年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撤销其收购要约的,应当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并不得超过1年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的名称  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收购的价格  收购所需的资金来源  
甲公司继续收购的,仍有权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  甲公司继续收购的,应以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  甲公司继续收购以要约方式进行,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甲公司继续收购以要约方式进行,可以向该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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