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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房屋3间,租给丙居住,约定租赁期限3年。第三年时,甲去世,租期尚有一年的时间。该3间房屋由其子乙继承,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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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冯忠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陈某以适当补偿  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陈某依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陈某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丁强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陈威兄弟以适当补偿。  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陈威兄弟依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陈威兄弟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丙应当在丁的租赁期间保证该房屋能够正常使用  丁未依约使用房屋的,应当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需要维修时甲乙未及时维修影响丁的使用的,丁可以要求甲乙减少租金  丁经过丙的同意,可以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因冯忠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给陈某以适当补偿  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因为陈某依照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陈某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因冯忠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给陈某以适当补偿   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因为陈某依照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陈某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乙享有  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甲享有  转租期限应为5年  转租期限最多为4年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冯忠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陈某以适当补偿。  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陈某依原租赁合同享有的承租使用权对房主继续有效。  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陈某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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