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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的各项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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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不少于 10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2名候选人  陈某系中国公民,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已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27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他在英国仍有居留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他有资格担任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立法会1/3以上议员联名向立法会提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若干界别人士组成,各个界别的划分,不是由中央直接规定,而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不少于 10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2名候选人  陈某系中国公民,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已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27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他在英国仍有居留权。根据规定,他有资格担任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立法会1/3以上议员联名向立法会提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选举委员会委员共 800人,由若干界别人士组成,各个界别的划分,不是由中央直接规定,而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立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长官应辞职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法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行政长官必须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没有年龄限制  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多次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3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期为4年,均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不少于10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2名候选人  陈某系中国公民,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已年满40周岁,在香港生活了7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他在英国仍有居留权。根据规定,他有资格担任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立法会1/3以上议员联名向立法会提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若干界别人士组成,各个界别的划分,不是由中央直接规定,而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1997年7月1日,香港正式回归祖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外交权。   董建华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任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需要接受中央任命后方能行使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对__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由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立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长官应辞职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法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特别行政区有权处理外交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包括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对当地选民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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