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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企业改革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的用地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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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企业破产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外资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传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签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协作  
乡镇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   分配制度改革   私有企业改革  
不能采取划拨使用方式  只能采取出让使用方式  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国有企业改革  私有企业改革  集体企业改革  股份制企业改革  
《出让供地项目目录》  《划拨供地项目目录》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国有企业破产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外资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  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分别协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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