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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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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中国证券业协会   国务院   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1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并购重组委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  并购重组委召集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  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中国证监会  证券业协会  并购重组委其他人员  并购重组委召集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  国务院  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责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1次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  
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__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前  表决结果__后  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  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__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5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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