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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 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 通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公布药品再评价结果
新药监测期以外的生物制品 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上的进口药品 新药监测期以外的化学药品 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卫生部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所有上市后的药品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均需报告 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严重的、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只报告药品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文献资料上未记载的不良反应 只报告严重的、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可能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并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对药物不良反应引起的药事纠纷组织调解
报告药物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任何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上市5年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上市5年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严重的,罕见的,新的不良反应 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严重的,罕见的,新的不良反应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上市5年内的药品,报告严重的、罕见的、新的不良反应 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报告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报告严重的、罕见的、新的不良反应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 省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 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 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 市,县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
药品不良反应专家咨询委员会主管 省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 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
自愿,逐级报告 收集到的病例与不良反应的关系肯定后再报 自愿呈报 自愿,逐级,定期报告 可疑即报.不需要待有关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系肯定
与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与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刑事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