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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应税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无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免征30%
在我国开采石油的企业,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最后一笔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构纳税 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的税率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但对进口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则不征收资源税 原油是资源税的应税资源,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石油 纳税人进口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但要缴纳增值税和关税 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向销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营房自用免征资源税 军事单位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缴纳资源税3000元 减半征收资源税1500元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对衰竭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移送环节按照原矿产品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但对进口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则不征收资源税 原油是资源税的应税资源,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石油 纳税人进口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但要缴纳增值税和关税 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向销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在我国开采石油的企业,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最后一笔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构纳税 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的税率代扣代缴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应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在移送使用时缴纳资源税
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减半征收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减征20%资源税
进口的铁矿石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均采取从价定率方式计征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
营房自用免征资源税 军事单位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应缴纳资源税3000元 应减半征收资源税1500元
免征资源税 按其同类资源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按其同类资源最高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可以减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可以免缴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移送给关联单位的金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不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