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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决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的申请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保管、清理破产财产 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 对破产财产确定分配方案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保管、清理破产财产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对破产财产进行处分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尤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款 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保管、清理债务人有关财产 对外代表债务人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取回权 追回权 别除权 抵消权解析;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 29 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部分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又收到的财产 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
未设抵押物的财产 设立抵押但财产价值超过抵押款的部分 行使撤销权后收归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前临时租入的财产
企业工会经费及其购置的财产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款项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部分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又收到的财产 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 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所得款项
决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的申请 审查债权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案件受理费用 破产财产保全费 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 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企业工会经费及其购置的财产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款项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宣告破产之后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全部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