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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按年征收,分季缴纳
按月计算,按期缴纳 按季计算,按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按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的差距定为20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年计算 按季计算 按月计算 年底一次缴纳 分期预缴
按月计算,分期缴纳 按季计算,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年终汇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当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天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季计算、分期缴纳 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一次性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期计算按年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缴纳期限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缴纳期限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