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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挖掘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 对未达到法定不得挖掘期限限制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挖掘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围设施 报送挖掘开工报告 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修复费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巾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蜮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上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30000元以下 20000以下 50000以下 工程造价的2%以下
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 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