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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应当重新报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化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应缴纳相应费用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预审,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审批可以收费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垃圾焚烧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貭的建设项目 公众参与中争议较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难以决策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三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建设单位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应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填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环保总局 国务院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应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可以先开工建设
均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均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均应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
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单位是建设单位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是在项目完成之后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评价内容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是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可以随时修改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相关部门备案,不用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末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继续沿用,不必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