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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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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税务部门  审计机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提供虚假发票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 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延长受理时间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  企业主管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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