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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安分局对有打人行为的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被害人杨某认为处罚太轻,以该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改变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通知李某参加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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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区公安分局  派出所  B区公安分局  B区人民政府  
以 B 区公安分局为被告  以 B 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为被告  以 B 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A区公安分局为被告  
以派出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派出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安分局应告知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复议机关只能是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如复议机关撤销对关某的处罚,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关某  
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安分局应告知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复议机关只能是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如复议机关撤销对关某的处罚,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陈某  
区公安分局传唤姜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区公安分局不得对姜某同时作出罚款和拘留的决定   姜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若申请行政复议,则可以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姜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区公安分局必须先将姜某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法院应当就公安分局的处罚和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进行全面审查  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当然合法  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可以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限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公安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了100元的罚款,刘某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了100元的罚款,刘某以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了拘留处罚,刘某以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技术监督局因李某制假吊销其营业执照,李某不服,以技术监督局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  
以派出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派出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两警察的强行带离,属于行政处罚  区公安分局对杨某的赔楼请求,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  区公安分局处理杨某的赔偿请求时,可以听取杨某的意见  区公安分局可以与杨某协商赔楼数额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区公安分局传唤姜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区公安分局不得对姜某同时作出罚款和拘留的决定  姜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若申请行政复议,则可以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姜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区公安分局必须先将姜某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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