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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B 区公安分局为被告 以 B 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为被告 以 B 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A区公安分局为被告
以派出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派出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安分局应告知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复议机关只能是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如复议机关撤销对关某的处罚,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关某
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安分局应告知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复议机关只能是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如复议机关撤销对关某的处罚,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陈某
区公安分局传唤姜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区公安分局不得对姜某同时作出罚款和拘留的决定 姜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若申请行政复议,则可以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姜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区公安分局必须先将姜某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法院应当就公安分局的处罚和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进行全面审查 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当然合法 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可以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限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公安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了100元的罚款,刘某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了100元的罚款,刘某以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了拘留处罚,刘某以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技术监督局因李某制假吊销其营业执照,李某不服,以技术监督局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
以派出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派出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两警察的强行带离,属于行政处罚 区公安分局对杨某的赔楼请求,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 区公安分局处理杨某的赔偿请求时,可以听取杨某的意见 区公安分局可以与杨某协商赔楼数额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区公安分局传唤姜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区公安分局不得对姜某同时作出罚款和拘留的决定 姜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若申请行政复议,则可以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姜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区公安分局必须先将姜某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