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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文书域外和调查取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 在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 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任命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 批准特别行政区立法通过的法律 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据此向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法再行使再审程序 该规定中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的生效判决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为2年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在年满60周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或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的制度
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政司司长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香港特区立法会
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政司司长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香港特区立法会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 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 报全国__备案 行政会议一致通过
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上述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 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中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
是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是行政会议成员 是法律改革委员会__ 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
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根据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
涉及国防事务案件和管辖权 对外交行为的管辖权 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对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案件的终审权.
内地与香港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内地与香港司法文书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内地与澳门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内地与澳门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