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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内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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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贷款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内,可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因行使抵押权取得的不动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处分  商业银行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以担保为主,信用贷为例外,发放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关系人不能发放贷款  关系人是指与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原则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商业银行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可以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抵押物、质物的权属;  抵押物、质物的价值;  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  
借款用途  还款方式  偿还能力  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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