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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房产成本金额
购销合同中记载的购销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用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利合计金额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其中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计税贴花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为计税依据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的,以总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缴纳印花税的,就增加的部分申报缴纳印花税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应以借款合同和借据所载金额分别计税贴花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金额以及抵押金额分别贴花 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的,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借款,抵押财产抵作借款的,涉及“借款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是承包总额扣除分包或转包金额后的余额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中的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 财产保险合同以所保财产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运输合同以运输货物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产权转移书据以手续费金额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应税合同分开列明价款与增值税税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包括增值税税款 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在国外书立的应税合同,不必向我国缴纳印花税 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等到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计税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也应缴纳印花税 已纳印花税款不能退税,也不能作任何抵扣
源泉扣缴是印花税的征税方法之一 总承包单位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公司,因分包部分在总承合同中已缴纳印花税,故不必再次贴花 印花税的税率有三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书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以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应分别按借款合同和借据计税贴花 对银行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租赁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是保险费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借款本金和利息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运输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等其他杂费
印花税一律在书立或领受时,就地纳税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从高计税贴花 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为3个月 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源泉扣缴是印花税的征税方法之一 总承包单位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公司,因分包部分在总承包合同中已缴纳印花税,故不必再次贴花 印花税的税率有三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书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分别由办理运费计算的各方分别以分程的运费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由起运地结算双方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贴花。 无论是全程结算运费还是分程结算运费,都是以参与运输的各方为纳税人,分别纳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从0.05‰~1‰不等 定额税率为10元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即计税金额和凭证件数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应以借款合同和借据所载金额分别计税贴花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金额以及抵押金额分别贴花 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的,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以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 工商营业执照以注册资金为计税依据 房屋产权证以房产价值为计税依据
著作权转让书据应按件计税 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价值 借款合同中,借款本息合计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运输合同中,运输费用、装卸费及其他杂费合计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融资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对只载明数量未标明金额的凭证,定额征收印花税 对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的加工承揽合同不征印花税 对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征税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运输费用总额,不含装卸费
源泉扣缴是印花税的征税方法之一 总承包单位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公司,因分包部分在总承合同中已缴纳印花税,故不必再次贴花 印花税的税率有三补形式,即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书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