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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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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实行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节、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政治职能  经济职能  文化职能社会职能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本村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 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上级党委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由村民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  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组织,承担政府工作职能  由县级政府最终决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与规模调整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联名提出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联名提出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  
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__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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