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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倾销幅度低于2%的,反倾销调查应当中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再延长9个月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申请启动反倾销调查 在初裁决定作出前,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初裁确定倾销成立的,商务部有权强制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商务部有权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倾销幅度低于3%的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半年内进口的产品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倾销幅度低于2%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再延长9个月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
申请人申请—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主管机构审查立案—申请人申请—反倾销调查—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申请人申请—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初裁—反倾销调查—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申请—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申请人申请—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主管机构审查立案—申请人申请——反倾销调查—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申请人申请—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初裁—反倾销调查—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申请—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议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
商务部在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后,可以对该美国公司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税通常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 本案中,如果商务部认为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可以对立案调查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之日前半年内美国公司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任务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倾销幅度低于2%的,反倾销调查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