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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文书域外和调查取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 在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适用委托方所在地法律 适用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 适用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律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裁决 有关管辖法院在内地是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是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不适用本安排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不适用本安排 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即可 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提交的文件可以没有中文文本
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内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出申请,只能择一进行申请 对于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中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适用委托方所在地法律 适用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 运用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律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内地与香港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内地与香港司法文书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内地与澳门相互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内地与澳门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