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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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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试行办法》  《公司法》  
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  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  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  
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  乙公司:2005年度亏损  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试行办法》  《公司法》  
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 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向在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上市公司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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