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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6日发布的(),对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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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__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__会通知的同时,__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股__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__会决议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试行办法》  《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债券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3个月内发行证券  
2010年10月现任公司董事甲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11年8月曾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35%  2012年3月现任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发布公司重大信息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013年1月为控股股东违规提供担保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Ⅰ、Ⅱ  Ⅰ、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2007年10月现任公司董事甲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08年8月曾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35%  2009年3月现任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发布公司重大信息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010年1月为控股股东违规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__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__会通知的同时,__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股__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__会决议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第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但不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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