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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 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 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以后将不得再申请免税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中请放弃免税权,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 多于进口载货清单、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将指运境外港口而在本港卸下的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不放弃,但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规定申报 不放弃,缴纳相关的进口税费 不放弃,按补偿贸易方式进口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超过规定申报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货物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的 海关依法扣留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的
自产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该实物款额不得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均应该按照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可以口头声明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现行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