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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国务院 民政部 财政部
县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居民委员会
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统一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单独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县(县级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县(县级市)财政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指南(试行本)》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
民政部 体育行政部门 财政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 工会
全国双拥办、民政部、总政治部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总政治部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
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乡人民政府
在全国层面,由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保的具体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