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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平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挖掘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 对未达到法定不得挖掘期限限制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挖掘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单位投资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了解各类车辆保有量,分析其发展趋势 了解和分析交通量在城市道路上的分布,分析城市交通存在问题的原因 了解和分析城市道路的交通总量 了解和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结构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标准 城市道路定级标准 城市道理清扫标准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了解和分析城市道路交通总量 了解城市各类车辆保有量,分析其发展趋势 了解和分析交通量在城市道路上的分布,分析城市交通存在问题的原因 了解和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结构
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城市道路和河道 城市道路、高架路和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工程及其相关联的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