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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全家外迁(或已全部转为非农户口)后,其宅基地未退还村组集体的,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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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  一些确需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  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不归使用宅基地的农户所有,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用地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确有需要出卖住房的,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单位、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回本组落户无住房的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重新翻建、扩建的  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且无住房的  
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的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一起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村委会无权处理王某的房屋  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将宅基地出租而达不到居住标准的  拥有两处宅基地  回乡落户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  确实需要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  
使用权  集体所有权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农民房屋财产权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个人收回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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