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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是指能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这种资助或支持的提供者不仅包括一国政府还包括该国的公共机构 《反补贴条例》所针对的补贴不仅包括专向补贴,还包括普遍性补贴 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被视为专向补贴 在确定补贴的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6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根据反补贴条例,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做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年 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实质损害而不是严重损害
根据《反补贴条例》,对某种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不仅要有补贴行为存在,还要求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所谓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商务部发起反补贴调查,既可依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也可以自主决定发起调查 反补贴调查前,商务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
反补贴调查终止情形之一"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是反倾销调查所没有的终止情形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与临时反倾销措施一样,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 反补贴调查在申请,启动,实施方面的条件和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 "补贴金额是微量补贴"是反补贴调查的终止情形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应超过4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根据《反补贴条例》,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为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 保障措施和“两反措施”一样,也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价格承诺和提高关税3种 对商务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终局裁定,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国内司法审查
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 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应先征收反倾销税再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的后果要对国内某项已建工业造成损害或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产生威胁,才能征收反补贴税 产品在出口国的出口退税或免税,进口国应对此征收反补贴税 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来处理
对于经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或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临时反补贴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 临时反倾销税和临时反补贴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或补贴幅度 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都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延至9个月
临时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补贴税、要求提供保证金或者保函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质要件都包括损害,但是损害的具体意义不同,前两者的损害包括“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而后者不包括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机关都是商务部,而保障措施的调查机关不是 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和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不同,前两者包括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以及保证金、保函等担保;而临时保障措施仅包括提高关税 三者终裁后的措施不同,前两者是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而保障措施则包括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反补贴规则只调整专向补贴 出口补贴和进9替代补贴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列为禁止性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仅对工业品的补贴做了规定,不涉及农产品 《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绿灯补贴”、“黄灯补贴”和“蓝灯补贴”
在决定立案调查之前,商务部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政府发出磋商的要求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甲国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承诺的,商务部如果认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 如果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商务部如果认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 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如果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在决定立案调查之前,商务部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政府发出磋商的要求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甲国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承诺的,商务部如果认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 如果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商务部如果认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质要件都包括损害,但是损害的具体意义不同,前两者的损害包括“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而后者不包括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机关都是商务部 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和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不同,前两者包括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以及保证金、保函等担保;而临时保障措施仅包括提高关税 三者终裁后的措施不同,前两者是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而保障措施则包括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
如果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能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这种资助或支持的提供者不仅包括一国政府还包括该国的公共机构 《反补贴条例》所针对的补贴不仅包括专向性补贴,还包括普遍性补贴 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在确定补贴的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贝占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