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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1日 2008年3月28日 2008年6月28日 2007年12月28日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合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合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合作期限为10年 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接待,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合作企业前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外方第一期出资120万元,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方第一期出资120万元,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方第一期出资80万元,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方第一期出资80万元,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合作企业合同与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 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合作企业前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 5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合作期限为10年 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没备提供担保 合作企业前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外方第一期出资120万元,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方第一期出资120万元,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方第一期出资80万元,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方第一期出资80万元,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甲会计师事务所起诉郭河、刘杨没有在其出具的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注明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验证情况 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起诉郭河、刘杨没有发现酉公司8月8日抽逃资金的行为 酉公司的债权人辰公司以酉公司拒不偿还其10万元货款为由,要求郭河、刘杨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赔偿 Y公司以郭河、刘杨没有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中对其实际出资超过规定份额的部分进行说明为由要求更改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