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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 防护区的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低于1200Pa 防护区入口处的正上方应设灭火剂喷放指示灯,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且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6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并应设在防护区净高的1/2以上 2个或2个以上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5个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000Pa 2个或2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6个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所有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疏散通道及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可以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在防护区通风换气后,可自动解除 防护区的疏散门自动关闭后,可以在防护区内开启 防护区泄压口距地面高度为2.5m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0h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6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 个或 2 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 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应不超过 8 个 2 个或 2 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 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应不超过 6 个
2个或2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应不超过 5个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并应设在防护区净高的3/4以上。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所有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疏散通道及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防护 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 2 个或 2 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应不超过 3 个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并应设在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手动关闭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疏散通道及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警报器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防护区入口处应装设自动、手动转换开关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FL浓度)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上部并直通室内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 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 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火灾声、 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并能自行关闭;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 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气体灭火防护区内的应具最低的防护抗压等级, 围护结构抗压等级不能低于 1500Pa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声警报器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灭火剂释放指示灯,指示灯信号在灭火剂释放完毕后自动消除 防护区内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防护区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l000Pa 2个或2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6个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所有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疏散通道及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与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