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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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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应当由管理人将财产返还给该财产的权利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中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由于利害关系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有欺诈债权人的行为  债务人有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甲公司有欺诈、恶意减少其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甲公司有其他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至完毕不得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失去效力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的非恶意的减少财产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3以上的债权人不同意重整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权人要求其破产的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 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有欺诈、 恶意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有减少其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秋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秋雨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秋雨公司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秋雨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自债权人决定申请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中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能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在重整期间,应由甲公司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申请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在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恶意减少财产行为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起色不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起色不大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且未依照规定获得批准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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