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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上市后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设置为( ),从上市首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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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  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基金发售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  基金在上市后,投资者可在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也可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卖出时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ETF申购交易是银行根据份额参考净值确认份额  ET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ETF基金场内交易涨跌幅比例为10%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设置为5%,从上市首日开始实行  买入申报数量为10份及其整数倍,不足1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市值  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后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证券交易所在开始后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并每15秒发布一次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证券交易所在开始后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并每10秒发布一次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经证券交易所批准  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000人  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基金管理人必须自有足够的保证金  
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间同时进行  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的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  
只允许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  只允许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  自己办理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申请赎回  开放式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可以上市交易  申请上市基金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少于500人  基金上市后发生基金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形将暂停上市  
基金发售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  基金在上市后,投资者可在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也可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开放式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也可以上市交易  申请上市基金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少于500人  基金上市后发生基金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形将暂停上市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设置为10%,从上市首日开始实行  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及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公司  
本质上是封闭型基金  发售结合银行代销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  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  投资者可以按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ETF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赎回深圳证券交易所ETF须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投资者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ETF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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