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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才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只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才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一律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70%以上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自治州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县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无权修改,需报原批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蔬菜生产基地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水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年产量超过1000kg/亩的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 需要退耕还林的耕地
养殖水面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教学试验田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蔬菜生产基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A、B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各级人民政府均有权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并予以公告 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原则之一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无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下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是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