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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有关现行标准执行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含义是等同的 若建设单位提出高于现行标准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加固
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 建筑主要部件和材料的使用年限应与其一致 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
临时性结构使用年限为6年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是24年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55年 易于替换的结构条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是25年
1类:设计使用年限10年(临时性结构) 2类:设计使用年限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类:设计使用年限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类: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A) 为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除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与维护进行相应控制 (B)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必须与整个结构都具有相同的安全等级 (C)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结构通过正常维护和大修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功能的年限 (D)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设计基准期
设计使用年限 预期使用年限 评估使用年限 实际使用年限
1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临时性结构) 2类: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结构的使用年限 结构标准使用期
为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除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与维护进行相应控制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必须与整个结构都具有相同的安全等级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结构通过正常维护和大修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功能的年限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设计基准期
1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临时性结构) 2类: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工程设计年限 耐用年限 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主体结构耐用年限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使用寿命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耐久寿命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有关现行标准执行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含义是等同的 若建设单位提出高于现行标准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加固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有关现行标准执行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含义是等同的 若建设单位提出高于现行标准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加固
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 建筑主要部件和材料的使用年限应与其一致 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
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 建筑主要部件和材料的使用年限应与其一致 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
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工程设计年限 耐用年限 主体结构耐用年限
建筑结构可靠度采用的基准期是50年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5年、25年、50年和100年 预计使用年限较短的建筑物,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小于10年 对特殊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另行规定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有关现行标准执行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含义是等同的 若建设单位提出高于现行标准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加固
可靠度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规定的时间指设计基准期 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设计基准期为50年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期预定的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使用年限按1、2、3、4类分别采用5年、25年、50年、100年